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法定代理人翁素蕙、張甯
- 上訴人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元秀律師 鄭任斌律師 被上訴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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