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 當事人國防部、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上訴人 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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