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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 當事人
    國防部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上訴人 政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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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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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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