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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再字第49號

給付貨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49號

再審原告
金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隆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萬2367元,應徵裁判費9萬787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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