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江守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家琦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岱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上訴人前於原審以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本院審理時將被上訴人名稱更正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本院卷六第125頁),被上訴人表示並無意見(本院卷六第75頁),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固聲請於被上訴人被訴刑事偽造文書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然民事法院本可獨立認定事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無須等待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況上訴人所訴偽造文書係指被上訴人製作不實之上訴人打卡記錄,並用以向國稅局作為申請醫療活動支出費用之資料,以圖其稅務上因費用增加而可節省繳納稅款,惟上訴人之打卡記錄如何,不影響本院認定兩造契約關係究為委任或僱傭、被上訴人終止契約是否合法、本件有無最後手段性適用等事實,故於本件訴訟無影響,核無停止訴訟必要。
三、次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認被上訴人於本院始抗辯依民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為新防禦方法,與上開規定有違。然被上訴人於原審即抗辯:如認兩造間屬僱傭關係,伊亦得依兩造間之主治醫師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等語(見原審重勞訴卷一第50頁背面),故被上訴人前開抗辯僅屬對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為補充,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再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27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原審聲請法官迴避,並無延滯訴訟之意圖,原審未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且伊已對新光醫院院長侯勝茂提起加重誹謗罪之自訴,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情事,並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原審亦未停止訴訟程序;又伊已解除原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原審並未再將言詞辯論通知送達伊本人,顯然不合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各節於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原審仍逕予一造辯論判決,影響伊第一審訴訟之審級利益,為此,請准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云云。惟查:
㈠按當事人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聲請法官迴避。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係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向原審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原審士勞簡調卷第4頁),原審於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認為本件已達可終結之程度,當庭諭知兩造應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兩造均稱預計於3週內提出言詞辯論書狀(原審重勞訴卷二第29頁) ,並定106年6月1日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然上訴人未遵期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於同年5月24日始具狀以法官有調查證據不當、對上訴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等情,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
狀陳報解除原任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鄭志政律師之委任(原審重勞訴卷二第88頁) ,則上訴人於訴訟程序已屆辯論終結之時,聲請法官迴避又終止律師委任,其顯有延滯訴訟之意圖,已堪認定。上訴人前開聲請迴避事件,並經原法院於106年6月12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6年度勞抗字第24號駁回其抗告確定,有上開聲請迴避卷宗可稽。本件上訴人聲請原審法官迴避,既有上開意圖延滯訴訟之情形,原審法官認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予以辯論終結,並定期於106年6月22日宣判,於法並無違誤。
㈡又上訴人於106年6月9日具狀稱伊對侯勝茂提起加重誹謗罪之自訴為由,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原審重勞訴卷二第98頁),然侯勝茂是否涉及對上訴人有加重誹謗行為,與兩造間契約關係性質及被上訴人是否合法終止等情無涉,難認上訴人之自訴對本件事實之判斷有影響,本件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審認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不應准許,亦無違誤。
㈢再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前段、第15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委任鄭志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且無限制鄭律師收受送達,有民事委任狀足憑(原審士勞簡調卷第19頁),於訴訟進行中,原審曾數次進行言詞辯論,均由鄭律師到庭,於106年4月27日下午原審續行言詞辯論後,審判長當庭告知兩造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鄭律師及被上訴人之代理人:本件改定於106年6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原審重勞訴卷二第29頁),依上開說明,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且由鄭律師收受送達之效力及於上訴人本人。上訴人雖嗣後於106年5月31日具狀陳報解除鄭律師之委任(原審重勞訴卷二第88頁),惟仍無礙106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已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人稱原審未再將言詞辯論通知送達伊本人不合法云云,要非可採。上訴人於該期日受合法通知未到庭,經到場之當事人即被上訴人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亦有言詞辯論筆錄足憑(原審重勞訴卷二第91頁),則原審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於法有據。
㈣綜上,上訴人主張原審有上開各節於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並非可採,其請求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不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被上訴人81年創院後,即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專任主治醫師,職務內容包含住院會診、血液透析、每週3次以上門診等,且被上訴人之董事長甲○○當時曾表示伊可一直任職於被上訴人,不會予以解僱,伊任職期間受被上訴人之指揮、監督,具有人格上、組織上及經濟上從屬性,應屬僱傭關係。詎被上訴人於102年10月3日通知伊,其依同日院內醫師醫療品質審議小組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決議,要求伊在接獲通知3日內自動請辭,如逾期將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自即日起終止與伊間之專任主治醫師聘約關係,另聘任為兼任主治醫師至102年12月31日止。然系爭會議未合法通知伊到場陳述意見,會議前即將選票預行製作,會議中未提出任何調查及佐證資料,復未進行實質之討論及表決,會議後亦未依醫療品質審議小組章程送醫務會議及醫療業務委員會複審,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縱有決議,顯然無效。又伊並無被上訴人所指違反醫師法第8條之2、第11條規定之情事,且被上訴人終止依據之系爭合約並不存在,又違法就終止權附停止條件,亦不符平等、比例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被上訴人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顯不合法。經伊向原法院聲請以102年度裁全字第133號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下稱系爭處分裁定)後,被上訴人已於102年11月16日發函予伊表示自102年11月6日起暫時恢復伊為專任主治醫師,嗣伊撤銷系爭處分裁定,被上訴人竟於104年7月15日發函稱溯及按102年10月3日通知,自103年1月1日起即無合意聘任關係,並改聘為兼任主治醫師至104年10月15日止,逕自將伊解僱;然此溯及終止已回復之聘任關係,使勞動契約關係陷於不安定,亦非合法。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伊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
勞動法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 病患姓名 病歷所載 主訴 病歷所載 診斷評估 病患於刑事案件之證述摘要 1 102年8 月7日 陳○○ 間歇上腹部疼痛2個月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在公司有時候伊身體不舒服會請教上訴人。那時候只說做健康檢查,不知道要掛上訴人門診。 (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81頁、卷三第115、124、148、158頁) 2 同上 洪○○ 間歇上腹部疼痛、有扭傷並史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伊曾跟上訴人問診。 (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87頁、卷三第182、184頁) 3 同上 張○○ 最近1個月間歇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店長告知有公告員工可以做免費檢康檢查。伊並無病歷記載之腹部疼痛及消化性潰瘍。完全沒有跟上訴人接觸。 (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91至493頁、卷三第194至195、201、203至204頁) 4 同上 高○○ 間歇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參加公司安排的員工體檢,沒有繳任何費用,只知道做健康檢查,不知道要掛上訴人門診。沒有跟上訴人提過伊有間歇上腹部疼痛。工作業務上不會跟上訴人有接觸。 (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84至487頁、卷三第129、145至147、158頁) 5 同上 曹○○ 最近有血便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曾在公司詢問上訴人伊身體狀況睡不好、食慾不好,伊應該不會跟上訴人說大便有血。 (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83頁、卷三第139至144頁) 6 同上 李○○ 最近便秘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偶爾有跟上訴人說伊身體狀況。公司安排健康檢查。 (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99至301、306頁) 7 同上 杜○○ 最近間歇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曾在公司詢問上訴人伊身體狀況。 (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89頁、卷三第208、211頁) 8 同上 簡○○ 便秘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伊常諮詢上訴人伊之身體狀況。公司內部有人傳達可以做身體檢查。 (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96至497、卷三第229、237頁) 9 同上 鄧○○ 大便習慣改變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有收到公司發的去醫院檢查的單子。沒有排便習慣改變及消化性潰瘍。沒有跟上訴人說伊身體狀況。 (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43至249頁) 10 同上 鄭○○ 今年4月有腿部水腫,最近大便習慣改變加上腿部水腫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會問上訴人伊感冒之事。沒有跟上訴人提及自102年4月開始腿部水腫。 (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53、261頁) 11 同上 莊○○ 最近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會打電話問上訴人伊身體狀況。公司說有此健檢可以參加,沒有付費。 (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99至500頁、卷三第263、265、272頁) 12 同上 朱○○ 今年4月做健康檢查發現腳水腫 消化性潰瘍、慢性腎絲球腎炎 公司安排員工健康檢查,伊記得是週會時有別的員工提出說沒有辦過健康檢查,那時負責人就同意說要辦健康檢查。沒有跟上訴人提到有腿部水腫。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106至107頁) 13 同上 崔○○ 上腹部疼痛持續1週 消化性潰瘍 14 同上 李○○ 間歇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7門診。是基本的員工健康檢查。伊沒有病歷記載主訴上腹部不舒服及消化性潰瘍。 (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83至288頁) 15 同上 陳○○ 大便習慣改變、體重減輕 黑便 沒有去8/7門診。會問上訴人伊身體不舒服的地方。 (筆錄見本院卷三第319、322、335頁) 16 102年8月14日 魏○○ 去地區診所被告知有腎功能異常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14門診。會詢問上訴人伊身體狀況。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193至197頁) 17 同上 張○○ 地區診所告知有腎功能異常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14門診。伊沒有腎臟問題。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21頁) 18 同上 周○○ 腰痛1週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14門診。公司說有員工健檢。伊並無病歷記載之慢性腎絲球腎炎。沒有跟上訴人說過有腎臟方面問題,工作上不會跟上訴人接觸。 (筆錄見本院卷三第393至396、405頁) 19 同上 陳○○ 間歇腿部水腫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14門診。公司說要員工健檢。伊並無病歷記載之腿部浮腫及慢性腎絲球腎炎。沒有跟上訴人說過伊身體狀況。 (筆錄見本院卷三第408至412、420頁) 20 同上 陳○○ 腿部水腫、有抽煙 慢性阻塞型肺病 沒有去8/14門診。有身體不舒服伊會問上訴人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170至171頁) 21 同上 李○○ 間歇腿部水腫 慢性腎衰竭 沒有去8/14門診。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25頁) 22 同上 黃○○ 最近有黑便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14門診。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40頁) 23 同上 林○○ 最近有上腹部疼痛 慢性腎衰竭 沒有去8/14門診。公司有說健康檢查之事。沒有跟上訴人提到上腹部不舒服及腎臟方面的疾病。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53至255頁) 24 同上 謝○○ 今年4月腿部水腫、上腹部疼痛2個月、肚子餓時特別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14門診。公司有說要健康檢查。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02、312頁) 25 同上 顏○○ 這1個月空腹時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14門診。沒有跟上訴人講過伊身體狀況。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78至281、290頁) 26 同上 葉○○ 最近1個月空腹時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14門診。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19頁) 27 同上 黃○○ 最近1個月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14門診。在公司曾跟上訴人講過伊身體不舒服。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40至341頁) 28 同上 蔡○○ 最近3週上腹部疼痛,空腹時特別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14門診。平常在公司會問上訴人伊身體狀況。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64至365、387頁) 29 同上 林○○ 空腹時上腹部疼痛、解黑便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14門診。之前有跟上訴人反映過伊胃潰瘍。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73至374頁) 30 同上 吳○○ 間歇腿部水腫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14門診。有跟上訴人反應有腎臟問題。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379至380頁) 31 102年8月28日 張○○ 右側腰痛及排尿困難5天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28門診。公司有健檢福利。沒有跟上訴人提到過伊身體狀況。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16至420頁) 32 同上 鍾○○ 空腹時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28門診。曾經告訴上訴人伊有胃食道逆流。公司說可以安排做健康檢查,沒有付錢。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03至404頁) 33 同上 何○○ 右側腰痛及排尿疼痛5天、空腹時會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28門診。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25頁) 34 同上 齊○○ 間歇空腹時上腹部疼痛 消化性潰瘍 沒有去8/28門診。公司統一通知大家說有健康檢查的福利。不會跟上訴人講伊私人的身體狀況。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509至512頁) 35 同上 簡○○ 否認有慢性病 慢性腎衰竭 沒有去8/28門診。公司拿單子給伊等去新光醫院健檢。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19至21頁) 36 同上 張○○ 地區診所醫師告知有肝臟與腎臟疾病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28門診。去新光醫院健康檢查。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24頁) 37 同上 蘇○○ 地區診所醫師告知有肝臟與腎臟疾病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28門診。去新光醫院健檢。伊沒有腎臟及肝臟問題。沒有告訴上訴人伊身體有不舒服。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49至452頁) 38 同上 梁○○ 地區診所醫師告知有肝臟腎臟功能疾病 慢性腎絲球腎炎 39 同上 林○○ 102年4月突然右眼視力模糊 白內障、慢性結膜炎 40 同上 王○○ 今年4月有腿部水腫、有肝臟節結及脂肪肝、有胃食道逆流 慢性腎絲球腎炎 公司發單子給伊等去新光醫院健檢。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7頁) 41 同上 魏○○ 地區診所醫師告知有肝臟腎臟疾病 慢性腎絲球腎炎、慢性腎衰竭 沒有去8/28門診。公司給的免費健康檢查。沒有告訴上訴人伊身體有不舒服。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65至467、470至474頁) 42 同上 陳○○ 曾被告知有腎功能異常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28門診。公司是告知員工的健康檢查。沒有告訴上訴人伊身體有不舒服。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83至484頁) 43 同上 連○○ 地區診所醫師告知有腎功能異常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28門診。公司說健康檢查是員工福利。沒有告訴上訴人伊身體有不舒服。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496、499頁) 44 同上 林○○ 地區診所醫師告知有腎功能疾病 慢性腎絲球腎炎 沒有去8/28門診。 (筆錄見本院卷四第2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