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康賢綜律師 視同上訴人 遠東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長榮 被上訴人 張立治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 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