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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

國家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

上訴人
林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法院等4人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81條準用於第三審程序。次按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院106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判決正本,已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65頁);並於106年8月23日屆滿上訴期間。惟上訴人遲至106年11月28日與12月26始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對前開判決抗告,應視為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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