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法院等4人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81條準用於第三審程序。次按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院106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判決正本,已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65頁);並於106年8月23日屆滿上訴期間。惟上訴人遲至106年11月28日與12月26始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對前開判決抗告,應視為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