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林智慧
- 上訴人
- 林富浩
- 上訴人
- 林富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思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婉娟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彭宗譽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浩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彭郁棠
- 被上訴人
- 姜鈞
- 訴訟代理人
- 石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三編號1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彭『譽』棠」之記載,應更正為「彭『郁』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