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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瑜娟蕭清清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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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龔文嘉
訴訟代理人
江景星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宗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專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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