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終止地上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麟倫楊雅清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訴人
劉復銀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上訴人
劉復忠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萬7,140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4,205元(見本院卷第18頁之收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281-282頁),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85頁)。惟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89-297頁),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