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劉復銀
- 訴訟代理人
- 陳生全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復忠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上訴不合法之情形。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萬7,140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4,205元(見本院卷第18頁之收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281-282頁),該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85頁)。惟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89-297頁),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