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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徐福晋林哲賢郭顏毓

  • 當事人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上 訴 人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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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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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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