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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

附帶上訴人  富盛億

法定代理人
陳敏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人 貝里斯商基電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

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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