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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吳光釗
  • 法定代理人
    陳敏惠、吳榮源

  • 上訴人
    富盛億
  • 被上訴人
    貝里斯商基電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77號附帶上訴人  富盛億 法定代理人  陳敏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貝里斯商基電力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 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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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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