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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802號

上訴人
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被上訴人
林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 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2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原審於107 年7 月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該項裁定於107 年7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 年7 月3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378 號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1頁、第43頁、第4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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