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
- 上訴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戴憶文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查,上訴人復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之規定為聲請,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