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周舒雁、沈佳宜、周群翔
- 法定代理人曾義松
- 上訴人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曾義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0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曾義超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義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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