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昆霖譚德周王育珍

聲請人
黃若蓮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鮑桂英與被上訴人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卷並複製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參照)。聲請人主張:伊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4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上訴人之媳婦,因伊無意願與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和解,詎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竟不實指控伊涉犯詐欺取財之罪嫌,並對伊提起刑事告訴,為明瞭被上訴人有無涉犯誣告及妨害名譽罪,爰依法請求准予閱卷等語。經查,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至聲請人所稱遭被上訴人上開不實指控,非得認就系爭事件有何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復未提出其業經系爭事件兩造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資料,則其據以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並複製電子卷證,自無可採,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41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