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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19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麗芬湯千慧邱蓮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519號

上訴人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被上訴人
博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芳蓉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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