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519號
- 上訴人
-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晉維
- 被上訴人
- 博騰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芳蓉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