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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1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賴劍毅楊雅清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10號

上訴人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被上訴人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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