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胡芷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26號

上訴人
吳紹琥
被上訴人
楊淑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2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7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89頁),其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本件無在途期間,算至107年9月11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9月12日始具狀上訴,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上訴期間。上訴人逾期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於法自有未合,依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2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