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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58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58號

上訴人
陳美霖
被上訴人
邱渝棋

      楊淑惠

      賴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5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9日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5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9,709元之欠缺。該裁定正本已於108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茲已逾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所為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5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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