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26號

上訴人
駿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耘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嘉慧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7年9月2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70萬0305元(見本院卷第19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1743元,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參照)。但是,上訴人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相關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依同法第44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另應注意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

二、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