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26號
- 上訴人
- 駿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耘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嘉慧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7年9月2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70萬0305元(見本院卷第19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1743元,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參照)。但是,上訴人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相關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依同法第44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另應注意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
二、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