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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謝碧莉王本源林晏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38號上訴人林壽彭 之 繼 承 人 林詹阿幸 林靖綾 林麗雪 林麗婷 上  訴  人 林進祿(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林壽南 林壽山 林壽全 林麗雀 林麗雲 被 上 訴 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被 上 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朝輝 被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 定代理 人 朱立倫 被 上 訴 人 林明宏 林明芬 陳中權 陳友義 陳友嘉 温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詹阿幸、林靖綾、林麗雪、林麗婷為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林壽彭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林進祿於107 年8 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戶籍登記簿為憑(見本院卷第79-91 頁),核無不合,其繕本並送達被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09-123 頁),而發生承受訴訟之效力。至於林壽彭其他繼承人林詹阿幸、林靖綾、林麗雪、林麗婷(下稱林詹阿幸等4 人)雖亦列名於聲明承受訴訟狀,但未於書狀簽名或蓋印,亦未出具委任狀表明委任林進祿代理其等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於107 年9 月14日命補正而迄未補正。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除林進祿聲明承受訴訟而為上訴人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外,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林詹阿幸等4 人為上訴人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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