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55號
- 上訴人
- 陳言愷
- 參加人
- 凱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陽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建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王秀鶴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事件之裁判應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08號(下稱第40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五第3-4頁)。
二、茲第408號訴訟事件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可憑(見本院卷五第104-10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