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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54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陶亞琴黃書苑廖慧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54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炳生公
法定代理人
李汪圈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上訴人
李中裕
訴訟代理人
陳振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為判決之法官欄」關於「法官陳蒨儀」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書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5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