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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國增胡芷瑜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益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霖松
再審被告
羅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訴為不合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對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稱再審理由容候補呈,並未依法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再審理由,且未表明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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