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益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霖松
- 再審被告
- 羅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訴為不合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對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稱再審理由容候補呈,並未依法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再審理由,且未表明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