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6號
-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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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 陳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81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