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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6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6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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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 陳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81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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