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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 當事人
    張倉琳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上 訴 人 張倉琳 張火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全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玖漢有限公司代表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㈠張倉琳於106年3月1日改聘為國聯公司顧問乙職、於106年4月1日解任該顧問乙職、而國聯公司於106年6月15日將張倉琳退保,則張倉琳與國聯公司之間於106年3月1日至106年6月15日期間,係存 在何種法律關係?㈡張火裕於106年3月1日改聘為大陸南京神盾 保全公司顧問乙職、於106年4月1日解任該顧問乙職、而國聯公 司於106年6月15日將張火裕退保,則張火裕與國聯公司之間於106年3月1日至106年6月15日期間,係存在何種法律關係?㈢張火 裕自105年9月13日起卸任國聯公司董事乙職,則依上訴人主張自105年9月13日起,張火裕與國聯公司間關於勞健保費及退休金提撥分擔之合意,是否繼續存在?㈣眷屬加保部分,是否會影響公司負擔金額?若是,金額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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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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