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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徐福晋林哲賢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上訴人
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良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上訴人
周炳然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郭顏毓」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哲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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