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孫嘉麗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宇莉律師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奎恩佰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國松
- 訴訟代理人
- 曾更瑩律師
李俊瑩律師
黃耀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因當事人陳明願為和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9號
李俊瑩律師
黃耀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因當事人陳明願為和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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