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林秉宏
- 訴訟代理人
- 呂康德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都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榮
- 訴訟代理人
- 翟威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大都會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大都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反之結果者,無論其錯誤係出自法院之過失,抑係本諸當事人之陳述,皆得依本條項規定而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96年度台抗字第25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