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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一間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榮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昱瑋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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