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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朱耀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吳玉春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上訴 人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又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於107年10月2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委任有李克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不合法定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得不行命補正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參,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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