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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9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瑜娟沈佳宜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羅佳伶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林家如律師

      黃思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 工 法 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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