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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抗字第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抗字第32號

抗告人
陳彥佑
相對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對人
黃祥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伊目前待業中並無收入,生活困難,且有信用卡債務循環利息尚須繳納,名下亦無財產,已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詎原裁定認為伊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駁回伊之聲請,顯有違誤,爰聲請將原裁定廢棄,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伊目前待業中,並無收入,名下亦無財產,尚有信用卡債務循環利息須繳納,生活困窘,缺乏經濟信用,已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繳款截止日為民國(下同)107年7月13日、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1,458元之遠東商銀信用卡帳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異動查詢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20頁)。觀諸前開遠東商銀信用卡帳單可知,抗告人須繳納信用卡債務循環利息,顯見其缺乏經濟信用。又依抗告人之勞工保險異動查詢所示,其勞工保險最後退保日期為102年3月7日,亦徵抗告人已待業5年餘。再參抗告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抗告人名下確無任何財產,106年度亦無任何收入。是抗告人主張伊,生活確屬窘迫,困於生計,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語,尚非無據。又抗告人所主張本案訴訟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抗字第3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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