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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松鈞陳君鳳楊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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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代理人
劉純穎律師
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相對人
侯尊中
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林宜盛」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嘉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新任第4屆董事會業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決議指派侯嘉禎擔任抗告人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有議事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8頁),是本件應以侯嘉禎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情業經於原裁定理由中敘明。從而,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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