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更一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更一字第30號
- 聲明人
- 詹勳偉(即詹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 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本院107年度抗更㈠字第30號抗告人龍銳開發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詹錦昌等人間履行契約抗告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詹勳偉為相對人詹錦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
查本件相對人詹錦昌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死亡,聲明人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