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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2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27號

抗告人
台灣瀚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源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意旨略以:伊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准許代辦原債務人陳成麟(於民國於104年2月5日死亡)所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後,已向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下稱新店地政所)申請辦理,並就陳成麟積欠地價稅一事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下稱新店稅捐分處)協商攤付方案,亦向新店稅捐分處申請有無其他方案,伊並無正當理由而不為代辦繼承登記。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 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 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定有明文。

查抗告人於103年11月28日,對債權人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遠宏公司)與債務人陳成麟間原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聲請參與分配,經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5207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嗣於103年12月16日追加對陳成麟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9463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04年6月11日併入103年度司執字第152072號強制執行事件辦理。因陳成麟於104年2月5日死亡,其唯一之繼承人陳君豪於99年7月5日遷出國外,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而無人辦理繼承登記,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4年5月5日函知新店地政所准抗告人代陳成麟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原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52072號卷㈡(下稱司執字卷㈡)第28頁〕,並分別於105年4月22日、105年5月13日函知抗告人儘速代辦繼承登記(司執字卷㈡第78、82頁),嗣以抗告人經函催後無正當理由未補正代辦繼承登記,致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為由,於105年6月22日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5207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及遠宏公司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抗告人聲明異議,原法院以105年度事聲字第216號裁定廢棄發回,由原法院以105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3號給付工程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抗告人於107年3月14日具狀陳報其已向新店地政所提出代辦繼承登記〔原法院105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3號卷(下稱司執更卷)第79、80頁〕,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先後於107年3月30日、5月15日函命抗告人陳報代辦繼承登記進度後,抗告人則於107年4月10日、107年5月22日具狀陳報因須代墊陳成麟欠繳之地價稅新臺幣112萬8,351元後,始得代辦繼承登記,故已向新店稅捐分處申請協商攤付之方案云云(司執更卷第82、83頁、第90頁及其背面、第92、93、97、98頁);惟司法事務官於107年5月24日函詢新店稅捐分處抗告人是否就陳成麟欠繳之地價稅聲請協商繳款方式,經該分處於107年5月31日函復謂迄至107年5月31日止,尚未收到抗告人之協商申請書等語(司執更卷第99、101頁),原法院司法務官遂以抗告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代辦繼承登記,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為由,於107年6月4日裁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原法院執行案卷屬實。抗告人雖對前開駁回系爭執行程序之裁定提出異議,然僅空言其與稅捐稽徵處有提出協商方案,迄未提出任何事證可憑;至抗告人異議理由所提另已申請其他可行方案云云,然其所提新店稅捐分處駁回申請塗銷拍賣土地禁止處分申請之函文,仍與解決系爭不動產地價稅問題無涉。

綜上,抗告人經數度函催,迄未依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命代辦繼承登記,難認有何正當理由,並致無從進行後續強制執行程序。揆諸首揭規定,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一定行為,致系爭執行程序無從續行,裁定駁回抗告人系爭執行程序之聲請,及原裁定以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異議無理由,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惟未附抗告理由,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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