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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抗字第791 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抗字第791 號

抗告人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致仁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訴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抗字第791 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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