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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本源林晏如陳月雯

上訴人
天俊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慧如
訴訟代理人
龔盈瑛律師
複代理人
蔡淳宇律師
被上訴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惠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被上訴人
邱柏榕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六項關於「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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