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消上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陳麗芬、林純如、湯千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許淑清律師 上 訴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許譽騰 被 上訴人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林淑玲 被 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嚴陳莉蓮為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陳國榮變更為嚴陳莉蓮,有經濟部函文、裕融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四第23至29頁)可憑,並經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17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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