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張芯瑀
李季馨
周俊同
郭曉茹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1條規
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
依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之聲明並按上訴利益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