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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上訴人
張芯瑀

      李季馨

      周俊同

      郭曉茹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1條規

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

依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之聲明並按上訴利益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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