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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消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王怡雯何君豪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
    呂理國

  • 當事人
    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裕禮傅凱軍宋孟潔龔建民王昭懿梁雅君蔡佳蓉蔡孟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消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國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裕禮 傅凱軍 宋孟潔 龔建民 王昭懿 梁雅君 蔡佳蓉 蔡孟君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文遠 沈秀珍 被 上訴 人 翁嬰 謝達嘉 蔡惠娟 蔡智清 張玄騏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長煌(兼張錫珠之承受訴訟人) 李致君(兼張錫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張瑞琳 陽宇昇 陳張季 陳志堅 江秋妹 鄭智嚎 鄭紫蔆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立清 林雅蒂 上二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普羅旺斯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為上訴人所建造,被上訴人26人(以下合稱被上訴人,分稱姓名)為系爭社區D棟(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E棟(同段180號)(以下分稱D棟、E棟,合稱系爭大樓)之所有人與住戶。上訴人建造系爭大樓時,將冷氣排水管錯接而與地下室污水氣管連通(下稱系爭管線錯接),致化糞池惡臭氣味及各式細菌,自化糞池沿該錯接之冷氣排水管經由被上訴人家中冷氣出風口侵入住家中,被上訴人長年忍受不知源頭之惡臭,嗣向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應,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5月3日、7月26日通知上訴人改善D棟、E棟異味問題,上訴人乃發現D棟、E棟有系爭管線錯接情事,而依序於106年5月、8月間派員重新接管,被上訴人住家惡臭之情始獲得改善。上訴人系爭管線錯接之行為,係過失侵害被上訴人身體、健康、居住安寧權利,且係違反建築法第39條、第26條第2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及第51條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等保護他人之法令,致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又上訴人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規定之商品製造人、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而有系爭管線錯接之行為,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5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又系爭管線錯接行為可歸責於上訴人,並致被上訴人受有身體、健康等非財產上之損害,上訴人顯係未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而為加害給付,被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請求上訴人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上開規定,擇一求為命:㈠上訴人應給付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㈡上訴人應給付辰○○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㈢上訴人應給付丙○○8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㈣上訴人應給付宙○○8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㈤上訴人應給付甲○○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㈥上訴人應給付丑○○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㈦上訴人應給付未○○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㈧上訴人應給付申○○9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6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㈨上訴人應給付午○○6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3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㈩上訴人應給付己○○11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8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辛○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宇○○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酉○○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戌○○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壬○○18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5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癸○○14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丁○○14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癸○○、丁○○(承受張錫珠訴訟部分)16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3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子○○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巳○○11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8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卯○○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寅○○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乙○○2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天○○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地○○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亥○○24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2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庚○○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6年5月上旬、106年7月26日,依序接獲系爭社區管委會通知D棟、E棟住戶反應於系爭社區地下室污水池鼓風機運作啟動時,冷氣機排水管口有污水池異味逸出。上訴人派員查察,確認D棟、E棟有系爭管線錯接情事,隨即聯繫水電廠商依序於106年5月24日、106年8月9日修繕D棟、E棟管線完成。上訴人雖有系爭管線錯接情事,然如未經鼓風機鼓動,並不會使化糞池之氣體直接流入被上訴人住家,而鼓風機並非24小時運轉,甚至有3年期間(系爭社區管委會第4、5、6屆)未啟動,上訴人復於接獲通知起一個月內即查修完成,自難認被上訴人有長年忍受異味之情,縱有損害,情節亦非重大,又D棟、E棟住戶主張其等長年忍受異味之侵害,惟均未通知上訴人進行查察改善,就損害之擴大亦與有過失。系爭社區於97年6月9日取得使用執照,均經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與設計圖樣相符,系爭大樓顯已符合建築技術規定或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結構上及使用之建材等並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致危害房屋使用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而生損害,上訴人無須依消保法規定負賠償責任。系爭社區C棟(下稱C棟)亦有相同管線錯接情事,原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9號、鈞院107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下稱另案)判決上訴人應賠償C棟住戶非財產上損害每人1萬元至1萬4,000元不等,懲罰性賠償金每人6,000元確定,另案認定之金額可作為本件之參考,上訴人亦願比照另案判決之最高金額負賠償責任,亦即賠償每人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萬4,000元、懲罰性賠償金6,000元,於此範圍內上訴人並未上訴)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以下金額均未計入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冷氣清潔費部分):㈠上訴人應給付戊○○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 償金3萬元);㈡上訴人應給付辰○○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 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㈢上訴人應給付丙○○8萬元( 含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㈣上訴人應給付宙○○8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 元);㈤上訴人應給付甲○○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 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㈥上訴人應給付丑○○10萬元(含非財 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㈦上訴人應給付未○ ○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㈧ 上訴人應給付申○○9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6萬元,懲罰性賠 償金3萬元);㈨上訴人應給付午○○6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3 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㈩上訴人應給付己○○11萬元( 含非財產上損害8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辛○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宇○○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 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酉○○12萬元(含非財 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戌○ ○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 上訴人應給付壬○○18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5萬元,懲罰性 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癸○○14萬元(含非財產上損 害1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丁○○14萬 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 人應給付癸○○、丁○○(承受張錫珠訴訟部分)16萬元(含非 財產上損害13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 子○○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 ;上訴人應給付巳○○11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8萬元,懲罰 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卯○○12萬元(含非財產上 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寅○○12 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乙○○2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7萬元,懲罰性賠 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天○○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 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地○○10萬元 (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亥○○24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2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3萬元);上訴人應給付庚○○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 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准許 兩造供擔保後為、免假執行,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原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⒈判命上訴人給付戊○○逾2萬9,000元本息部分;⒉判命上 訴人給付辰○○逾2萬元本息部分;⒊判命上訴人給付丙○○逾2 萬4,500元本息部分;⒋判命上訴人給付宙○○逾2萬元本息部 分;⒌判命上訴人給付甲○○逾2萬9,000元本息部分;⒍判命上 訴人給付丑○○逾2萬元本息部分;⒎判命上訴人給付未○○逾2 萬元本息部分;⒏判命上訴人給付申○○逾2萬元本息部分;⒐ 判命上訴人給付午○○逾2萬9,000元本息部分;⒑判命上訴人 給付己○○逾2萬元本息部分;⒒判命上訴人給付辛○逾2萬9,00 0元本息部分;⒓判命上訴人給付宇○○逾2萬元本息部分;⒔判 命上訴人給付酉○○逾3萬3,500元本息部分;⒕判命上訴人給 付戌○○逾2萬元本息部分;⒖判命上訴人給付壬○○逾2萬3,000 元本息部分;⒗判命上訴人給付癸○○逾2萬3,000元本息部分 ;⒘判命上訴人給付丁○○逾2萬3,000元本息部分;⒙判命上訴 人給付癸○○、丁○○(承受張錫珠訴訟部分)逾2萬3,000元本 息部分;⒚判命上訴人給付子○○逾2萬4,500元本息部分 ;⒛ 判命上訴人給付巳○○逾2萬元本息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卯 ○○逾2萬元本息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寅○○逾2萬元本息部 分;判命上訴人給付乙○○逾2萬元本息部分;判命上訴人 給付天○○逾2萬元本息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地○○逾2萬元 本息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亥○○逾3萬2,000元本息部分; 判命上訴人給付庚○○逾2萬元本息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上訴人就原審判命其給付戊○○、丙○○、甲○○、午○○、辛○、酉○ ○、癸○○、丁○○〈上開二人含承受張錫珠部分〉、壬○○、子○○ 、亥○○及原審原告陳鉦達冷氣清潔費依序為9,000元、4,500 元、9,000元、9,000元、9,000元、1萬3,5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4,500元、1萬2,000元、1萬2,000元本息之財產上損害部分,及賠償被上訴人每人各2萬 元本息部分,暨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等其餘請求部分,均未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被上訴人主張其等均為系爭大樓住戶,入住樓層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系爭大樓由上訴人於97年間建造完成,上訴人施工時誤將地下室污水化糞池污水管錯接至冷氣排水管,致化糞池之異味沿冷氣排水管散溢至大樓住戶屋內。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序於106年5月3日、7月26日通知上訴人D棟、E棟有惡臭情事,經上訴人查修後依序於106年5月24日、8月9日間派員至D棟、E棟重新接管而修復完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09頁),堪信為真實。 五、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開規定,致生損害於消 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賠償責任。本件上訴人為從事建造之企業經營者,並以裝設建物內部管線為其業務,依上開規定,其應正確裝設建物內部管線,始符合依其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上訴人施工時將原本應接至廢水管之冷氣排水管,錯接至地下室污水化糞池之污水管,致污水化糞池之污水氣味沿冷氣排水管散溢至大樓住戶屋內,及被上訴人均為系爭大樓住戶,業如上四所述,足認上訴人提供建物內部管線,未符合其應有之專業水準,致住戶有安全及衛生上之危害。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就其錯接管線所生被上訴人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經查: ㈠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社區住戶基本資料表(原審卷二第151頁至第165頁),其中「入住日期」為被上訴人自行填載或授權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填載並留存之基本資料,當無故意誤填之理,可據以認定其等入住日期;又參酌被上訴人之戶籍資料(原審卷一第165頁至第170頁,卷二第391頁至第393頁、第405頁),設籍在後者,入住日期以設籍日為據;家長入住系爭社區後始出生之兒童(未○○、申○○、壬○○、天○○、地○○),入住日期應自其等出生日起算。依上說明,戊○○、辰○○入住日期應為97年12月19日;丙○○、宙○○入住日期應為102年1月17日;甲○○、丑○○入住日期應為100年3月23日;午○○、己○○入住日期應為99年12月6日;未○○、申○○入住日期應分別為101年1月31日、102年6月4日;辛○、宇○○入住日期應為98年2月15日;酉○○、戌○○入住日期應為98年5月20日;癸○○、丁○○、張錫珠入住日期應為98年8月19日;壬○○入住日期應為102年5月11日;子○○入住日期應為98年9月21日,巳○○入住日期應為99年2月8日;卯○○、寅○○入住日期應為98年3月19日;亥○○、庚○○、乙○○入住日期應為100年3月10日;天○○、地○○入住日期應為100年6月3日。而入住時間愈長者,受化糞池臭味之影響及干擾程度當愈嚴重,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金額愈高;又未○○、申○○、壬○○、天○○、地○○雖於出生後始入住系爭社區,惟其等母親(己○○、丁○○、庚○○)於其等出生前即已入住系爭社區,母體吸入臭氣,胎兒狀況自難謂不受臭氣影響,且懷孕女性之身體及精神狀況較未懷孕之女性敏感,母體本身及所懷胎兒受環境異物、異味之影響較大,甫出生之小嬰兒抵抗力亦弱,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壓力當均較大,於酌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時亦應一併考量。茲審酌被上訴人之入住時間、個人狀況及因上訴人系爭管線錯接行為而受侵害之程度,認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為:戊○○、辰○○各9萬元;丙○○、宙○○各5萬元;甲○○、丑○○各7萬元;午○○3萬元、己○○8萬元、未○○7萬元、申○○6萬;辛○、宇○○各9萬元;酉○○、戌○○各9萬元;癸○○、丁○○各11萬元、張錫珠(由癸○○、丁○○承受訴訟)13萬元、壬○○15萬元;子○○9萬元、巳○○8萬元;卯○○、寅○○各9萬元;亥○○21萬元、乙○○17萬元、庚○○、天○○、地○○各7萬元。 ㈡上訴人雖抗辯如鼓風機未啟動,並不會使化糞池之氣體直接流入被上訴人住家,而鼓風機並非24小時運轉,甚至有3年 期間(系爭社區管委會第4、5、6屆)未啟動云云,惟空氣 本質上具有流動性,其中漂浮之微粒甚至細菌、病毒本會隨著空氣沿任何空隙、孔道四處擴散,此為一般人皆知之物理現象,被上訴人住家內之冷氣排水管既與化糞池污水管相連通,則化糞池內之細菌、微粒、臭氣本即會隨著空氣沿該污水排氣管散入被上訴人住家內,並以緩慢而穩定浸潤侵襲之方式,而可能對被上訴人之身體、健康、居住安寧舒適、情緒造成負面影響。上訴人引用另案調查中證人譚少瑋證稱:105年5月初伊與呂定國主任會同管委會總幹事徐明新一同至170號6樓測試;在進行檢驗之前屋內及冷氣排水口均無異味;伊等先將170號6樓冷氣排水口接塑膠袋,塑膠袋接冷氣排水口時並未膨脹,至地下室打開鼓風機後塑膠袋才膨脹等語、徐明新於該證人作證後亦表示:當時檢修情形即如譚少瑋所述,係鼓風機開啟才有異味等語(原審卷一第286頁至第293頁),惟其等所證述內容為C棟(170號)情形,與D棟、E棟情形未必相同,縱令屬實,充其量亦僅能證明如鼓風機有開啟會使化糞池臭氣發散更迅速、氣味更濃烈,尚不能據以認定如未開啟鼓風機則被上訴人之住家即完全不受化糞池臭味影響。另案認定僅於鼓風機開啟時化糞池之氣體始會直接流入被上訴人住家,及據此酌定上訴人應賠償之金額,尚不拘束本院。 ㈢上訴人另抗辯:本件應參考另案判決之金額,伊亦願比照另案判決上訴人賠償C棟住戶之最高標準,賠償每人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萬4,000元、懲罰性賠償金6,000元)云云。 惟另案之認定並不拘束本院,業如上㈡所述。又C棟早於105年5月9日即通知上訴人冷氣管線有異味出現,上訴人派員檢修並發現有管線錯接情事,於105年6月1日修繕完畢之情, 有另案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5頁),而C、D、E棟同位 於系爭社區,均為上訴人所建造,且從外露管線即可修繕錯接管線之情,上訴人並未爭執(本院卷第212頁),可徵上 訴人檢查、修繕與C棟同批建造之D、E棟是否亦有系爭管線 錯接情事,技術上並非困難。惟上訴人自承於發現C棟有管 線錯接情事後,並未詢問或檢修D、E棟是否亦有相同情事(本院卷第211頁),致被上訴人須繼續忍受來源不明之臭氣 ,而於逾1年多以後始於106年5月間、8月間經上訴人修繕完畢。則上訴人對D、E棟住戶之非財產侵害之程度顯然較另案對於C棟住戶之侵害為嚴重,本院認定之非財產上賠償金額 自不受另案判決之拘束。 六、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按依消保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 賠償金,為消保法第51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為消保法所定企業經營者,因錯接管線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已如前述,雖上訴人抗辯消保法第51條規定以消費者損害屬財產上之損害為限,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云云,然消保法第5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於藉由跨越民法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之法理,以提供消費者更優惠的賠償。該規定既未就「損害額」為定義性規定,應回歸民法關於損害之定義,認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 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前開抗辯自無可取,故被上訴人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應 認有據。爰審酌被上訴人所受損害、上訴人之過失及可責程度,及上訴人於接獲通知後之處理情形,酌定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懲罰性賠償金各3萬元。 七、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未即時通知上訴人檢修而與有過失云云,然被上訴人僅為一般住戶,並不具備檢修建物內部管線之能力,且衡諸一般社會經驗,消費者於住家冷氣排水管出現異味時,亦難能聯想到係因管線錯接至污水化糞池所致。被上訴人無法查知異味來源,因不知有系爭管線錯接情況,致未能反應此項問題,難認有何過失,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無理由。 八、被上訴人依消保法第7條、第51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及懲罰性賠償金,既經本院認定為有理由,且就賠償金額之認定依據說明如上,則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所為同一請求,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消保法第7條、第51條之規定,請求 上訴人給付戊○○、辰○○各12萬元(均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 ,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丙○○、宙○○各8萬元(均含非 財產上損害5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甲○○、丑○○ 各10萬元(均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未○○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 萬元),給付申○○9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6萬元,懲罰性賠 償金3萬元),給付午○○6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3萬元,懲 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己○○11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8萬 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辛○、宇○○各12萬元(均含 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酉○○、戌 ○○各12萬元(均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 ),給付壬○○18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5萬元,懲罰性賠償 金3萬元),給付癸○○、丁○○各14萬元(均含非財產上損害1 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癸○○、丁○○(承受張錫 珠訴訟部分)16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3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子○○12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 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巳○○11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8萬元 ,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卯○○、寅○○各12萬元(均含 非財產上損害9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乙○○20萬 元(含非財產上損害17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 天○○、地○○各10萬元(均含非財產上損害7萬元,懲罰性賠 償金3萬元),給付亥○○24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21萬元, 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給付庚○○10萬元(含非財產上損害7 萬元,懲罰性賠償金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年1月29日起(送達證書見原審卷一第104頁)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上訴人未上訴之每人非財產上損害及懲罰性賠償金合計2萬元部分除外)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准予供 擔保後為、免假執行,自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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