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消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吉芙特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任凱庭
- 被上訴人
-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春男
- 訴訟代理人
- 黃安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前因上訴人與陳郁惠一同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有第一審裁判費繳納不足額之情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與陳郁惠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69元、41,892元,該裁定於108年 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而陳郁惠雖撤回上訴,但對上訴人應按其等請求及上訴金額繳納裁判費一事不生影響,且上訴人雖均曾聲請訴訟救助,然任凱庭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於107年9月27日以 107年度聲字第 475號裁定駁回,所提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2月14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02號裁定駁回確定,吉芙特有限公司所提訴訟救助則經本院於108年2月26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02號駁回確定,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顯已逾本院所定補正期間,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至187頁),按諸首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