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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消上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趙雪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吉芙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任凱庭
被上訴人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男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前因上訴人與陳郁惠一同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有第一審裁判費繳納不足額之情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與陳郁惠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69元、41,892元,該裁定於108年 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而陳郁惠雖撤回上訴,但對上訴人應按其等請求及上訴金額繳納裁判費一事不生影響,且上訴人雖均曾聲請訴訟救助,然任凱庭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於107年9月27日以 107年度聲字第 475號裁定駁回,所提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2月14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02號裁定駁回確定,吉芙特有限公司所提訴訟救助則經本院於108年2月26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02號駁回確定,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顯已逾本院所定補正期間,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至187頁),按諸首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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