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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人
王毓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嘉慈、吳民瑞、吳立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故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之審查表以資釋明(本院卷第19頁)。是本件聲請人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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