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立陽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胡文華
- 聲請人
- 廖人立(原名:廖學猛)
- 聲請人
- 哈哈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芳瑩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莫怡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俊傑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七二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庭呈和解方案之民事陳報(10)狀未經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且聲請人本人因故未能出庭,為便於將來供證說明和解經過,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720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