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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聲請人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惟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因聲請人資產不足,現暫無資金可再繳納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調據,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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