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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上訴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漢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秉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珮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靖珮律師
上訴人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
訴訟代理人
范 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怡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維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志鈞律師
上訴人
Technicolor(即Technicolor S.A.,原名ThomsonS.A.)
法定代理人
Frédéric Rose
上訴人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 (Bermuda) Ltd.
上訴人
ERMUDA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énahèze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褚衍嵐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被上訴人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Street,PO Box HM1179,Hamilton HM EX,B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8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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