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
- 上訴人
- 胡睿鈞
- 訴訟代理人
- 湯明亮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福壽
- 被上訴人
- 陳蘇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長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是否有仲介費損失可資抵銷,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09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前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判決廢棄,再經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1號判決,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裁定駁回上訴後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裁定在卷可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