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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胡宏文陳心婷陳筱蓉

上訴人
胡睿鈞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上訴人
陳福壽
被上訴人
陳蘇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是否有仲介費損失可資抵銷,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09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前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判決廢棄,再經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1號判決,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裁定駁回上訴後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裁定在卷可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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