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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鄭純惠蕭胤瑮林翠華
  •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陳繩准

  • 上訴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上 訴 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靖棠律師 被 上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Sun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Company) 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Tan Seng Chun)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英屬維京群島托爾托拉島羅德城離岸立案法團中心郵政信箱第9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郵政編 號VG1110托爾托拉島羅德城維克翰斯島二瑞致達公司服務中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本院卷第183、187、249頁),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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