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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

上訴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

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

因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83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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